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起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19

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单位可以起诉赔偿温州劳动仲裁律师

 

本案判例说明,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蔡燕劳动合同赔偿纠纷案 

《案例精选》   2005年第6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责任的处理 

 

【简要提示】本文围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展开论述,评析了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赔偿范围,对同类纠纷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主审法官】俞    【案例编写人】俞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蔡燕。

 

蔡燕原系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品公司)职工。双方于2004426签订了期限自20043312006331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蔡燕担任出纳工作。2004430,仲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洁指派蔡燕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蔡燕与另两位同事持1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华夏银行陆家嘴分行取款后,至张杨路崂山东路某银行附近与他人私下交易。对方验看人民币真伪后,要求蔡燕等人在原地等候,其回去取港币。蔡燕等人久候未见该人返回。蔡燕等人返回公司后发现15万元人民币已被人调包,除两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外,其余均为冥币。蔡燕当即向警方报案,但该案至今未侦破。仲品公司在蔡燕的20044月工资中扣发岗位工资300元、考核奖金500元。同年5月,仲品公司将蔡燕调至前台担任接待工作。当月,蔡燕申请辞职,实际工作至20045172004611,仲品公司为蔡燕开具了劳动合同于2004518解除的退工证明。2004617,蔡燕申请仲裁,要求仲品公司办理退工手续、支付20044月工资差额800元、51517工资963.30元。200485,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蔡燕在兑换港币过程中未尽慎重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仲品公司每月在蔡燕工资中扣除的赔偿款不得超过蔡燕当月工资的20%为由,裁决仲品公司支付蔡燕20044月工资差额460元、5月工资845.13元。裁决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2004127,仲品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蔡燕赔偿人民币15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品公司的请求不属该会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仲品公司后诉至法院。

 

    仲品公司诉称:2004430,原告委托被告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被告既未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亦未将人民币归还原告,并自称人民币被人调包。事后,被告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予侦破。原告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未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只对其调动了工作岗位,并扣罚了部分奖金。原告认为,被告接受原告指派兑换港币,但未尽谨慎保管义务,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5万元。

 

被告蔡燕辩称,其受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指派到银行附近非法与他人兑换港币,导致人民币被人调包,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事发后,原告已在被告的工资中扣发了奖金,且该纠纷已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518解除,被告于200412月才申请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仲品公司虽然在蔡燕的20044月工资中扣发了岗位工资300元、考核奖金500元,并对蔡燕调动了工作岗位,但双方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仲品公司亦未要求蔡燕进行过赔偿。因此,蔡燕认为仲品公司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仲品公司系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仲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洁以出境考察需用港币为由,指派蔡燕将1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币,但未给予蔡燕到银行兑换港币所需的相应材料,故对于蔡燕辩称系仲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洁指派其私自兑换港币一节事实,法院予以采信。蔡燕私自买卖港币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蔡燕身为财务人员,在明知私自买卖港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情况下,不但未予劝阻,反而接受指派前去兑换,并且在兑换过程中致15万元人民币被人调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仲品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蔡燕一定处分。而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本案中,蔡燕私自买卖港币是受单位指派,在交易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始终有两位同事陪同,发现被骗后又及时报警。可见蔡燕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发生损失后又积极进行补救,主观上对损失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仲品公司要求蔡燕赔偿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仲裁,其权利要求将不能通过仲裁及民事诉讼途径获得保护。仲品公司的损失发生在2004430,蔡燕与仲品公司的劳动关系亦于2004518终结,但仲品公司迟至2004127才申请仲裁,显然超过了法定期限。故仲品公司要求蔡燕赔偿损失,法院亦难以支持。浦东新区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了仲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三、对本案的解析与研究

 

近年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案件日益增多,而该类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一般民事案件、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故对本案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