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14年工亡待遇标准---温州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3-11-17

浙江温州2014年工亡待遇标准---温州交通事故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满 18 周岁的,计算到 18 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算 20 周年,但 55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备注:职工因工死亡时未参加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3)供养亲属范围:
<1> 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20=491300元。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3>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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