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终止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0-06-11

  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政策咨询案件197件。

  案例回放:2000年小朱大学毕业后和我市某重点中学签订了聘用协议。20069月,学校开始新一轮的岗位聘用。小朱与学校签订了新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为3年,合同将于2009630终止。

  今年3月,因丈夫公派出国学习2年,小朱准备出国陪读。因此,她向学校提出,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约。学校得知她的情况后,同意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但是提出,由于小朱是在合同尚未到期就提出不再续约的,是老师提前解除合同,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大概在1万元左右。老师对此不服,并且感到委屈:自己提前通知学校,是为学校考虑,怎么反而成了承担违约金的依据了呢?为此,她提起了人事仲裁申请。

  案例处理:仲裁机构认为,老师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事先告诉学校不再续约,这是对合同后事务的安排。这样的安排对合同的履行不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不构成违约。聘用合同到期后如要续签,仍应遵循双方同意的原则。学校因为教师没有续签合同而要求教师承担违约责任是不合法的。

  后来,经过仲裁机构反复说明和解释,学校接受了仲裁机构提出的调解方案,合同到期后,学校将为老师出具《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并按规定移交她的社保关系和档案。

  信箱回复:

  慈溪女士问:我是事业编制内职工,签了聘用合同,合同就要到期了,请问聘用合同到期后终止有没有经济补偿。

  市人事争议仲裁院答:根据聘用制政策规定,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约的,事业单位无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聘用单位应当就是否续约书面征求职工的意见。

(记者 蔡铁锋 通讯员 杨益方 郑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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