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8-05

 温州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一、委托他人非法倾倒工业废酸,五企业老板被判刑

  案情概要:

  方甲、袁某、方乙、曹某、陈某分别系被告单位温州市圣德标准件厂、温州市龙湾兴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龙发五金拉丝厂、温州市龙湾河头龙东方拉丝厂、浙江鹏力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生产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20127月开始,为节省生产开支,方甲等人在明知被告人李某、徐某、陈某某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委托他们处置生产废酸。随后,李某等人商议,由徐某驾驶槽罐车收集生产废酸。徐某将收集过来的生产废酸非法倾倒在龙湾等地,严重污染环境。至案发前共处置101余车,计129.2余吨,得款1万多元。经查,上述企业生产废酸系金属表面酸洗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属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龙湾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4万元;被告单位温州市圣德标准件厂罚金8万元;方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3万元;被告单位温州市龙湾兴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处罚金2万元;方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4万元;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浙江鹏力标准件有限公司罚金1万元;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1万元;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处罚金1万元;责令徐某、李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万多元,责令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均予以没收。

  该案已上诉至中院,目前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二、冶炼场非法排放废水,污染小水库水源

  案情概要:

  20121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赵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乐清市清江镇清南村山上废弃的小学整理后改造成酸洗冶炼场,并提供给被告人罗某、杨某和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非法酸洗冶炼。罗某、杨某等人在明知该酸洗冶炼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且没有污水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的情况下,经王某介绍,将废旧金属从台州市运到该酸洗冶炼场,通过酸洗提取溶液中的银,后将剩下的含有铜的溶液归徐某、赵某等人利用、处置;其间,罗某非法酸洗冶炼2次,杨某非法酸洗冶炼1次。徐某、赵某获得违法所得4万余元。

  因该非法酸洗冶炼场产生的废水没有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导致邻近的清江镇谢屏村外岙自然村小水库水源被污染,致使村民接连出现腹痛不适、部分家畜离奇死亡。该污染事故发生后,乐清市环保部门为防止污染扩散及消除污染,拟定了污染消除方案,对非法冶炼场场区及周边环境、水库库容水、浓缩液与库底污泥进行处理,相关措施及现场管理、后勤与安保费用实际支出共计125.52万元。

  裁判结果:

  乐清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被告人徐某、赵某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非法排放皮革加工废水, 铬含量严重超标

  案情简要:

  20136月至7月间,被告人董某在鹿城区藤桥镇上戍下岸北路26号擅自开办皮革加工场,雇用他人从事皮革鞣制转鼓加工生产。在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2013710日,鹿城区环境监察大队对该加工场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经检测:该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铬,总铬含量为7.63×103 mg/L,严重超标。

  裁判结果

  鹿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四、加工点非法排放废水,老板雇工都被判了刑

  案情概要:

  20138月初,被告人秦某未经环保及工商部门审批,在平阳县昆阳镇上林垟村某出租房内非法开办金属标牌加工点,雇用被告人范某负责标牌加工工作,并长期直接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同年1014日晚,该加工点被平阳县环保局现场查获。经鉴定,该加工点污水直接排水口附近水沟的废水样本中,铜含量为27.9mg/L,锌含量为18.0 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

  裁判结果:

  平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范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

 五、非法排放电镀废水,屡禁不改两度被查

  案情概要:

  2013年四五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在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五百巷开办无证电镀加工厂,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直接排放。2013814日,该电镀加工厂被瑞安市环保局查获,检测发现该电镀废水水样中总锌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7倍。20131017日,该电镀加工厂再次被瑞安市环保局查获,电镀废水水样中总锌含量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30余倍、总铬含量超标近10倍。

  裁判结果:

  瑞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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