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起诉案件与劳动争议起诉案件在管辖与受理方面的关联问题
发布时间:2010-05-22

人事争议起诉案件与劳动争议起诉案件在管辖与受理方面的关联问题
  1、仲裁与诉讼的管辖:

  由于两类案件都设置了仲裁前置程序,要想诉讼就必须先仲裁,故这里需要先讨论仲裁的管辖与受理的情形。仲裁的管辖由于诸多原因形成了特有的属地条块加行政级别的模式,(1)、属地管辖:一般情形下,以被申诉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为界,由被申诉单位所在地的市区仲裁委受理;(2)、条块管辖:被申诉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仲裁委受理,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3)、行政级别管辖:即按被诉单位的行政级别分别由省厅、市区局所属的仲裁委管辖。

  对于这么复杂的管辖,实际不利于当事人申诉,也不利案件今后可能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确定,更不利于今后可能的案件执行。首要的仲裁管辖原则是仲裁机构与管辖法院一致的原则,其次在地域管辖上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人事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应贯彻仲裁委无级别之分、起诉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则。

  对于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北京基层法院下发了《通知》,基本采用了这样的模式来规范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430 法函[2004]30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管辖原则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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