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对人事仲裁时效制度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0-05-18

1.提出人事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人事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自人事仲裁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作出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行为时,未告知相对方的,申请仲裁期限可从相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事仲裁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6.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作出的具体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等行为内容的,其申请人事仲裁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该具体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人事仲裁申请的,人事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7.具有撤销请求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聘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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