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清欠协议书 (温州讨债公司版)
发布时间:2016-04-01

委托代理清欠协议书 (温州讨债公司版)

甲方:

乙方:李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 清收欠款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委托乙方追收欠款总额为      万元。 甲方同意按实际收回欠款    %的比例提成给乙方作为报酬。

2.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的即日起,予付乙方        费用。甲方负担的前期调查费用,以该         为限,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主安排追收欠款的具体工作,包括追款时间、人员等。甲方应尽己所能,全力配合乙方的追款活动,包括提供详细的债权凭证、债务人的相关线索等。

4. 除本协议第1、2条所示的费用负担外,乙方追收款过程中的其它所有支出费用(如交通工具费用、人员差旅费用等等),均由乙方承担。

5. 在整项追款过程中,甲方不对乙方任何行为负责。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以法律为准绳,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开展追款工作。否则,因乙方的行为而引起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

6. 追收回的款项,应由债务人直接交付给甲方。若债务人将款交付乙方,不视为甲方已经收款。

7. 若债务人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等)或电汇方式付款,则自款到甲方银行帐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当次实际收款金额提成的报酬支付给乙方(按本协议第1条所示比例);若债务人以现金付款,则甲方应及时抵达乙方办公地点,按本协议条第1条所示比例,将实际收款金额提成的报酬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取债务人支付的欠款或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报酬,都应开具收款凭证给付款一方。

8. 若因乙方能力局限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收款工作失败,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则视乙方已经圆满完成本项委托追款工作,甲方应该按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比例支付报酬给乙方。

9.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再将本协议的收款事宜委托第三方办理,否则视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本协议第8条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10. 甲、乙双方都负有严格保守本协议内容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 若甲方提供的资料或线索有误,又无法补充新的线索,使乙方无法继续开展工作,则乙方也无权终结本协议,但必须给予甲方正式通知,已收取的前面调查费用不予退还,当然也无权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费用。

12.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故意私下串通,造成协议执行的改变,否则视甲方首先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后期工作,并不退还任何费用。

13. 甲方不得私下给乙方工作人员任何款项或委托其承办他案,否则视为无效付款,(或无效委托)。甲方为止造成任何损失后果自负,乙方也有权停止工作并不退任何费用。

14.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的便利,向乙方出具受权委托书。追款完成后,乙方应将相关手续文件的原件归还给甲方。双方通过本协议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一切合法权益,甲方也有责任维护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15. 本协议有效期限至收回全部款项为止。

1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有效。本协议复印无效,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如发生纠纷,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债权凭证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