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实施前受理(立案)的案件无溯及力。
发布时间:2015-09-01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实施前受理(立案)的案件无溯及力。

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91日起施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利息计算等诸多方面,改变了既有规定,对相关案件的实务审理影响重大。

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对于86日公布之后91日施行之前,已经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是否适用新出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8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过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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