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签协议应无效-案例及讲解
发布时间:2014-12-23
企业间以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签协议应无效-案例及讲解      ——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标签:借款合同⊙合同性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虚假贸易      案情简介:2008年,材料公司为向实业公司融资借款,采用代理采购方式,约定实业公司代理贸易公司向材料公司采购钢卷,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28万元,查某对贸易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担保。买入单价每吨8015元,卖出单价每吨7800元。同日,实业公司与材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随后,实业公司支付材料公司货款。在实业公司依代理采购协议向材料公司、贸易公司、查某追索垫付货款2000万元时,材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破产管理人提出本案代理采购协议及销售合同实为企业间借贷,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同一日高买低卖完全违背商业常理。在钢卷买卖不存在专营或限制经营,材料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亦不存在联系沟通障碍的情况下,贸易公司额外支付代理费的循环采购行为显然违背交易惯例。本案证据链证明,案涉钢卷买卖,是材料公司、实业公司、贸易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融资交易。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融资交易的参与人,对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实业公司、贸易公司、材料公司通过签订《代理采购协议》、《销售合同》,达到了实业公司向材料公司提供2000万元融资款的目的。上述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依《合同法》第58条规定,材料公司应将收取的2000万元返还给实业公司。材料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在执行的重整计划中确认了实业公司的2000万元债权,实业公司有权依重整计划向材料公司主张受偿。对于材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应认定为实业公司因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损失应由有过错的当事人合理分担。查某、贸易公司、实业公司作为融资交易参与人,明知企业间借贷非法仍参与,主观上均有过错,对于本案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实业公司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过错程度,按公平原则,查某、贸易公司应对材料公司不能清偿实业公司损失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实业公司自行承担三分之一损失。      实务要点:企业间通过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签订的协议应认定无效。协议无效后,合同当事人、保证人应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查某与某实业公司等借贷纠纷案”,见《申请再审人查莉莉与被申请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101/25:230);另见《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法律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369);另见《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法律责任》,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320)。 欢迎访问温州诉讼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法律咨询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法律咨询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