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法院案件执行流程
发布时间:2014-11-09

温州法院案件执行流程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

    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执行人必须知道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判决生效是在200841日以后,则应适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法律依据见2007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五条)

    二、执行立案条件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本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本人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

    3、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

    4、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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