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方式多种多样 投资收益亦可被执行—温州执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9

执行方式多种多样投资收益亦可被执行温州执行律师

案情介绍
北京某公司欲在上海购买房屋,于是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代购房屋协议。协议约定:北京某公司委托投资公司在上海购买房屋,并按照投资公司的要求,将购房款300万汇入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四个月内完成工作,否则应无条件如数归还预付款,逾期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赔付。20093月,北京某公司如约将300万购房预付款汇入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账户。直至20097月某投资公司仍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某公司交付代购房屋,也没有向北京某公司返还预付款。200911月北京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投资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预付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的房屋代购合同成立并有效,北京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预付款的义务,某投资公司却未能交付代购的房屋,因此应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收取的300万预付款返还北京某公司,同时应支付利益。

执行情况
因某投资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不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某公司找到本团队律师代为代理执行事宜。经团队律师查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已经不再经营,账户上根本没有任何存款,根本无从执行。但是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在上海某公司享有70%的股份,因该公司经营效益不错,每年会有500万利润收益。于是本团队律师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并通知该公司禁止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后经过协商上海某公司愿意将冻结的款项支付给北京某公司,并支付利息。法院即裁定划拨上海某公司300万给北京某公司,至此本案执结。

法律依据
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51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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