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判决转移财产 拒不执行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4-04-28

无视判决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获刑2

去年89日,新沂市法院在审理孙某与胡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应孙某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胡某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并确定在查封期间由胡某看管。1220,法院判决胡某偿还孙某人民币215880元。判决生效后,胡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今年210日,孙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赶赴胡某住处,却一直扑空。68,法院在对以上被查封财产评估后做出民事裁定,裁定将以上被查封财产予以拍卖,以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胡某为逃避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将被查封的财产予以转移、隐匿、变卖,胡某得款后并未将款项用来清偿债务,而是玩起了“躲猫猫”。

  鉴于胡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此案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胡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接着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迫于法律的威慑,在法院审理期间,胡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6万元,并与孙某就余款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隐匿、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胡某在审理期间,能够尽力缴纳执行款,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权利人的谅解,同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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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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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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