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刁难多年未能执行 律师1月助其得偿所愿
发布时间:2014-04-27

法院刁难多年未能执行律师1月助其得偿所愿

北京的杨女士与北京某公司于2002年签订位于北京繁华地段的某广场地下一层商铺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于商铺相关手续齐备后就办理产权证书,20031月杨女士付清房款462560元,该产权交付杨女士适用,但是却一直未给薏苡仁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杨女士于是向北京某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作为被执行人的北京某公司转移房地产权登记。法院经过庭审查明异议人杨女士与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1010,法院作出(2009)京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异议人杨女士对上述商铺拥有所有权,并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于20091030日前将上述商铺产权登记至异议人名下、向异议人杨女士交付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在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拒绝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前提下,异议人杨女士于20091113向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北京某法院在执行异议人杨女士与北京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过程中,与20105月作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却错误的要求北京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将他人商铺产权登记至杨女士名下。随后又作出司法裁定,要求撤销该产权证,导致杨女士至今未能取得本该早就办好的房屋产权证书,导致杨女士的商铺无法对外进行出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北京某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无视事实根绝和法律依据,滥用职权,公然违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事实,故意刁难异议人杨女士,要求杨女士出事多年前的付款收据,否则要重新缴纳购房款,对于因为执行法院和被执行人北京某公司的故意刁难和不作为给杨女士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我们民商案件执行律师网的律师代理杨女士提出书面异议,强烈要求某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并纠正违法、错误执行,维护和保障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强烈要求某区人民法院立即将北京市某区某广场地下一层XXX号商铺产权证书办理至异议人杨某、吴某名下并向北京市某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异议人在此特别声明,将视案件进一步发展,保留追究北京市某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某区人民法院本案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异议人还将提请某人民法院上级有关领导、监管部门对某区人民法院此次违法执行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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