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背景下的金融改革(一篇很值得一看的文章)
发布时间:2012-10-29
开放背景下的金融改革(一篇很值得一看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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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载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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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改革,我国金融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建立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比较健全的金融市场体系。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改革的步伐,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1、国有金融高度垄断。一方面缺乏良性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国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机制不活、冗员过多、风险制度薄弱等弱点,却严格限制民营资本的进入。另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绝对控制着资产和市场,造成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低下,金融工具单调缺乏,缺乏信用监督和评估体系。
2、低水平过度竞争。与高度国有垄断相映成趣就是低水平过度竞争,我国金融机构仍按行政区划到处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业务传统单调、技术手段落后,使许多地区出现金融机构的重复分布和过度竞争,难以维持金融机构自身的收支良性循环。
3、信用紧缩。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下,银行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建立商业信用制度,也就不可能对客户的商业信用进行连续的监督和评估,更不会在客户信用恶化时采取措施终止信贷,及时向整个信用监督网络发出警告。而是各个金融机构利用自己的内部信息恶性竞争,转嫁不良客户造成的损失,扩大了商业信用的恶化。
今年是加入WTO的第一年,但近期发生的“南京爱立信倒戈”充分表明: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冲击,由高度垄断、竞争不足、信用紧缩等先天不足使我国的金融机构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突出表现在:
国内金融业竞争力较弱。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贷款比率较高,贷款缺乏有效约束;证券公司尚未形成中长期投资者群体,资金实力较弱,市场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保险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存在无序竞争。
金融监管效率弱化。金融开放条件下,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日益发展,会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的行为变化,进而使金融运行的规律发生变化,致使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不再行之有效,继续沿用现有的监管方法,会使金融机构创新受到抑制,产生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的竞争弱势,而且会出现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这些因素最终使金融监管效率趋于弱化。
因此,在未来几年内,面对国内需求不足,行为不规范,国外经济增长缓慢的情况下,我国金融体制与国际金融秩序的融合却日益加快,这需要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应集中在以下三方面:
金融监管是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所处的经济核心地位以及其构成的全局性影响,使得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成为了我国金融业监管的核心问题,并深刻影响着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以及金融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当前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重以下几方面问题。
1、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理念。
发挥人民银行新的管理体制的优势,真正落实金融监管责任,总行和分支机构要有明确的监管职责分工,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统一在总行授权下按规定标准行使监管职责;拓宽金融监管覆盖面,实现本外币、境内外金融机构、表内表外业务、现场和非现场的统一监管;建立被监管机构档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完善日常监管、风险预警、资信评级、监管责任制度体系,增强监管效能;强化监管人员素质提高,以新业务、新知识培训为重点,努力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要更新监管理念,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坚持持续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原则,努力发挥监管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2、加强三大监管主体的协调及与国际、区域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切实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和证监会三者间的联系、协调与合作,切实增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合力和实效。要立足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实际,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混业经营统一监管。要加强与国际和区域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及时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积极学习和借鉴外国银行的监管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3、加强金融立法,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规。
我国要继续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一是对照已有的金融法规,认真结合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我国详细、全面的金融监管实施细则,突出可操作性,以确保监管工作规范、统一。二是结合当前快速发展的金融业务实际,要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可建立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
4、需要建立良好的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和营造依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的市场氛围。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赢利水平、资本充足率、财务信息披露等方面与有关要求还相差很远,根本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必须按照股份制的思路进行改革。
1、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
按照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更新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精简机构和人员,实行谨慎会计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明显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在此基础上,将有条件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组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内企业、居民和外国资本都可以参股,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最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控股制商业银行公开上市。
2、扩大银行、保险、证券合作
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金融市场发展的一大潮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解除禁令,鼓励其大中型银行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资产重组的需要。为了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我国应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政策作出了适当调整,扩大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合作,鼓励三者相互参透共同发展。
3、鼓励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分类制订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摆正市场定位,推动业务经营的规范化,防范经营风险。二是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部门责、权、利,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业务操作管理制度,推动业务经营的规范化。加强对重点业务部门、重要岗位的定期稽核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证券市场
入世之后,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将会更深、范围更广。随着市场的逐步开放和与国际接轨,证券市场也必然要按照国际惯例来规范。在中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的过程中,监管机关必然要面临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处理问题。
1、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能,保障监管的有效性。
2、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执行。政府应依据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通过建立健全权威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全方位的、及时的、客观公正地进行积极的监管和发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行为,打击非法行为,保障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起用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减少政府决策的失误,从根本上转变中国证券市场“政策市”的形象。
4、推进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解决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也应民营化。实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防止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5、大力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畸形的状况,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6、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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