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2-09-19
一审二审财产保全
一审二审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在民事案件中有很大的必要性,因为案件可能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简单就是为了防范被告转移财产。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案件,当事人胜诉了,却因为找不到对方的有效财产,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损失无法补偿。所以在二审接手案子的时候,我向委托人建议要求财产保全。
因为案子刚刚移送到二审法院,在查到并联系承办法官后,法官表示为难,认为案件应当由一审法院来采取保全措施,我当时就觉得不太可行,一审所有的案卷材料在当事人上诉后,已经全部移送到二审法院了,一审采取保全措施的话,那所有的材料、裁定书还是最后要往二审法院移送,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效率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3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此可以看出,案卷在一审法院还没移送的时候,是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对于二审接到报送案件之后,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难道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就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吗?当然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并没有严格限定只有一审法院才能采取保全措施,况且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案件在二审的时候,二审法院难道不可以依据诉中财产保全进行保全么?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个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都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二审法院保全更为合适,主要是从司法公正、效率角度考虑。因为,一审法院采取保全,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书以及法院的裁定都需要移送到二审,这往往会耽误些时间。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之后,二审法院对此案就有独立的观点和看法,对于保全申请,以及决定是否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都有自己独立的意见,所以由二审法院保全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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