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时间:2012-08-30

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

短信、电话录音可作借款凭证

 

 借钱给别人,却没让对方打借条,理由是相信他,碍于情面。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依照双方之间的短信、电话录音和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认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存在,最终判决被告丁某归还原告陈某30万元欠款。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0915日,丁某因公司资金紧张,向陈某借款30万元用于周转,由陈某直接汇入被告银行账户。由于当时原被告之间私交甚好,陈某也未要求丁某出具相应欠条。经陈某多次催讨后,丁某仍未归还欠款,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原告提供2010915日银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30万元之事实。被告丁某承认收到原告30万元,但辩称该款项是陈某委托自己搞关系的费用,不是借款。

  陈某提供了短信内容公证书,电话通话录音及录音整理稿各三份,证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归还原告30万元借款之事实。被告丁某却说短信所显示的号码不是自己的。陈某提供丁某的名片一张,证明该号码为被告丁某所有。法院根据原告之前在宁波市一法院起诉时,被告在该法院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签名确认的联系号码为原告提供短信往来号码,结合庭审中被告陈述,认定该手机号系丁某在使用。

  公证书载明的双方短信往来内容系原、被告间事实互发过的短信,主要内容是原告要求被告还款30万元,而被告也同意向原告还款的事实。在电话录音的催讨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也同意出具借条,进一步证实了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汇款凭证、短信证据和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双方借贷合意成立、原告也已实际交付款项,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通讯员  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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