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几个常识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23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几个常识问题

去年年底针对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最高人民法院曾史无前例地连发六个司法建议进行规范,最近最高院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对于民间金融的口子正在逐步放开。

  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企业间的借贷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法院仍以违反金融法规从而认定无效,但去年年底最高院通知中提到要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双方对借期内的利息有约定的,约定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目前央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也就是说,年率26.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的,一般法院也不予干预。对逾期利率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如仅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按约定利息再上浮30%-50%的利息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但均以不超出4倍为限;如果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自权利主张之日起向借款人主张利息损失。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关于“利滚利”的复利,法律没有予以禁止,但“利滚利”经折算后实际利息也不能超过4倍利息,否则超过部分不会支持。

  在借款合同或借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民间纠纷案件发生后可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院的有关批复,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可向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根据就近就便原则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有明确的借款期限或归还时间的,从借款期限届满或归还日期到期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如果借条中没有写明或约定借款期限或归还日期的,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时诉讼时效为20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例如有一张如下借条:“今向甲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2012220日,借款人乙某。”甲某可在2012220日起的20年内随时要求乙某还款,这时甲某胜诉权受法律保护。若甲某在201454日书面催告乙某还款遭到拒绝,则甲某在201455日至201654日期间行使诉讼权利仍然有效,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会丧失胜诉权,法院不会保护其债权,甲某只剩下自然性的“裸权利”,乙某若主动愿意归还则不在话下。另外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不同的。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表明欠款之日即为还款之日,即权利遭受侵害之日,时效从欠款之日起两年。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