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律师“诉讼时效”讨债法
发布时间:2010-11-22

追讨律师诉讼时效讨债法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2)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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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费方式:按照涉案标的额的5%收取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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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费+风险代理方式:先按照涉案标的额的收取2%-5%的开支,等回收成功再收取15%的律师费用。

涉案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4、联系方式: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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