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合同法上“期待利益”
发布时间:2011-05-22

专家评析--合同法上期待利益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期待利益及其数额的确定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讲的是违约损失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违约损失赔偿额包括两个部分:①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②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一种大的损失赔偿原则完全补偿原则。但该条有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损失赔偿额的可预见性规则。同时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原则。总之,《合同法》第113条对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并且,它首次规定了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的赔偿问题,也首次规定了对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问题。

从民法理论来讲,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根据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以及定金。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等价原则,违反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更侧重于补偿性,也即违约责任重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

对赔偿损失的确定,《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的实际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有个别著作也称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谓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和费用的支出,它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期待利益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简称为期待利益或可得利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期待利益是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

(2)期待性。期待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期待利益的损失也就是当事人所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期待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期待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实际的财产损失,但它是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合同当事人能够实际得到的财产利益。因此,对期待利益的损失也要求违约人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应当赔偿的损失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合理预见要具备以下条件: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原因有二:一是只有在已发生的损失是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时,才表示该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里,我们要把握好以事实因果关系理论来作为我们确立违约责任是否成立的分析工具(具体论述见下文);二是违约方比一般人更了解守约方的情况,从而在违约行行为发生时能够减小可能遭受的损失。

(2)预见的时间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考虑风险,如果风险过大,当事人可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损失,则当事人会鉴于风险太大而放弃交易。

(3)预见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及其各种损失的个体大小。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113条特别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当说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除了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计付赔偿金外,当事人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但有时也兼具一定的惩罚性,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主要表现就是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事先约定,则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条款是违约金责任产生的依据,但该违约金条款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否则不产生违约金的适用效力。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即违约金的成立根本不需要考虑实际的损失问题。

合同法第113条中的期待利益如何确定?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把握好以事实因果关系理论来作为我们确立违约责任是否成立的分析工具。很长时期里,必然因果关系说占据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地位。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这一理论受到了批判。梁慧星先生认为它混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貌似辩证法,实则形而上学,违背法律本质:因为法律的任务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在裁判时主要是依据社会生活的共同准则、公平正义的观念以及善良风俗习惯和人之常情,而不必探求哲学意义上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先生的主张是合理的。必然因果关系太过抽象、苛刻和难以操作。它只能作为一种哲学上的思考,不能作为一种法律学说。国外主要法律制度遵循与此不同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它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智慧和认识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通常存在的可能性。国外主要法律制度普遍采纳了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两分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确认违约行为或者应由其负责的事件是否是守约一方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即考察是否没有这样的行为或事件,就没有损害的发生。换句话说,要检验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或这种事件,原告的损害还会发生吗?如果仍会发生,则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不会发生,就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如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那也不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这种检验最大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将不相关的因素排除在因果关系讨论的范围之外。这种原因称为事实的原因,或者叫自然的原因,不属于法律价值上的判断。接下来,并非所有的这些必要条件,均能够或者应当在法律上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普遍的观点认为,在众多的事态网中,法律抽取一些相关的结果,并非基于纯粹的逻辑,而是出于实践的原因,即取决于法律的政策取向或价值判断。经受住这种取向或判断过滤的原因,两分说称之为法律的原因或者说具有了相当的因果关系,即社会一般认识水平下的可能性,这些政策取向就是我们后面将述及的限定手段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然因果关系说虽然受到动摇,但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没有被法律界广泛接受。我们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至少可以用来阐述合同法第113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内涵——违约与损害之间的事实的因果关系。同时,我们可以根据这一原理初步确定期待利益的丧失是否是对方违约行为的结果: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事件,这种利益仍会丧失,那么,违约或事件就不是造成这种利益损失的(事实)原因。也就是说,违约人与这种利益丧失没有关系,不应负任何责任。因而,这种利益就不是什么期待利益,更无需寻找什么法律的原因。如果没有违约行为或事件,这种利益就不会丧失,那也不能就说一定就得赔偿,还得考察法律的原因,依据可预见规则来确定。

合同法第113条并没有出现期待利益这个词汇。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被表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因此它更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上的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失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即所受损失可得利益。德国民法认为合同利益包括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和保持利益,日本民法采纳德国法的做法,英美法在理论上和立法上均普遍采纳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构成论。因此,期待利益这一词汇直接来源于英美法。但事实上,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是置于不同的分析框架而已。英美法之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与德国法之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结构功能无异,同时与法国法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的处理方法也并不存在实质差别。我们认为,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合同利益的具有代表性和极具操作性的框架。在此之前,我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采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划分法。同时,在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间接损失或者说这种期待利益尤其是利润损失给予赔偿显得非常谨小慎微。我们认为,合同法的生效是我们抛弃必然因果关系说下的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的划分法,转而采用全新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下的三种利益划分法时候,对于期待利益保护不力的状况也可以改变。

简单来说,所谓返还利益是合同一方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赖而向对方交付了某些价值,当对方违约时,非违约一方可以要求从违约一方处取回的或者违约一方应向非违约方交出的价值。它的目的是防止违约方从非违约方获得不当得利。返还利益是最需要保护的利益。因为这时违约方因违约获得了利益,非违约方却遭受了原有财产的减少,这种利益为司法干预提供了比信赖利益强两倍的理由。所谓信赖利益,是指非违约一方基于对对方承诺的信赖,改变了自己的处境,如为准备履行合同支付了某些费用,或者丧失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非违约一方要求违约方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对方承诺而遭受的损害。这种场合受保护的利益就是信赖利益,目的是要恢复到他与合同成立前一样的处境。信赖利益自然不要求违约人受有利益。所谓期待利益,就是合同如果被履行,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能够享有,而因为对方违约,使其在事实上不能享有的交易好处。目的是使非违约一方处于假若合同履行,他所能处的处境。进一步的区分是:尽管信赖利益可能会与期待利益相等,但通常较期待利益为少,因为信赖利益并没有包括受害人(守约人)的所失利润;尽管返还利益有与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相等的情况,但通常说来它的数额要小,因为它既不包括受害方的所失利润,也不包括他基于支出的费用中没有使对方得到好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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