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货物退还:清算条款继续有效
发布时间:2009-10-29

 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往往还会存在着现实的后续争议,比如,货物退还、货款清结、违约责任承担等。而这些问题因为合同的终止变得更加难以处理,因为,失去了继续履行的可能,双方当事人可能会无所顾虑的追究对方的责任。合同终止通常包括七种情况,无论因为哪一种情况终止,合同中有关清理和结算的条款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相反,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该类条款处理善后问题。现实中,最为常见的便是货物买卖合同终止后货物退还与货款清结问题。

  案情举例

  某公司与某代理商之间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代理商代销该公司货物,按季度结清货款;如连续一个季度未进货,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因该公司原因解除合同,则代理商可以退货。双方合作一年之后,代理商发出终止合同的告知函;此后,该公司又因代理商未能及时支付货款并未进货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时,该公司诉请法院,要求代理商支付拖欠的货款并赔偿损失;代理商辩称该笔货款实际上是存于其仓库内的应该退还的货物价款。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商对代销货物是否售出不承担风险;该公司所索要的货款实际上为代理商货物库存价值;至于该公司诉请赔偿因本合同系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赔偿损失的方式和计算方法,因而不予支持。

   法律问题评析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情况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包括七种情况: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消灭;合同解除,是指双方依据法定或约定理由解除合同关系,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关系,从而消灭合同的形式;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相互冲抵之后合同消灭的情况;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出现法定事由,债务有能力履行并开始履行债务,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人依法提存的情况;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去债务人合同义务的情形;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得合同履行成为多余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2、合同终止后清理与结算条款继续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清理与结算条款的效力。该条以合同中约定了清理与结算条款为前提。合同终止后,通常会存在着债务清理的问题,依据合同形成的债务有些属于一次性清洁的债务,有些需要持续清理,对于一次性结算的债务,合同终止时善后处理比较简单;对于持续性债务,善后处理相对复杂,比如,滚动记账时,下欠货款(相对应货物可以退还)的清理往往会产生债权人直接诉求欠款的错觉。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该两部分损失均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张志胜律师认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如果合同解除属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对损害赔偿没有约定,则,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直接损失,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守约方继续履行或期望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

  3、货物代销合同当事人退货的技巧

  首先,强调一点,代销商没有义务承担货物是否售出的风险,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的约定。代销商没有售出的货物,可以退还给委托人,但是,退还要及时,否则,因为代销人的责任导致货物灭失或毁损,代销人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退货应讲究技巧,最起码代销人退货后需要取得收货人的确认证明和验收证明,如果委托人拒绝收货,代销人可以采取提存的方式。

  同样,如果如果委托人出现了可以拒绝退货的事由,应当及时保全证据,比如,货物已经毁损,则,必须及时保全证据,适当时可以选择公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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