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定合同的协议管辖
发布时间:2009-10-29

案例:

  甲公司为吉林市的一家粮食企业,乙公司为上海市的一家饲料厂,某日两公司在上海市签订了一份400万元的玉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距离两公司相对比较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果然发生了争议,甲公司首先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双方协议管辖无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最终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就是甲乙双方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合同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造成合同双方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有权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意或约定,因此又称为“合意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级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以及重审、再审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依法确定,而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确定。当事人不能避开上级法院的管辖权,而随意选择任一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否则其管辖协议无效。

  2、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对于因不动产纠纷、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因保险合同、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等特殊合同纠纷,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纠纷,票据纠纷,与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因为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与管辖上的排他性确定的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法院。

  3、在表现形式上,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了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否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本院无管辖权,即应裁定不予受理,而且还在第36条、第38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及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两种措施是对无权管辖而受理立案的错误进行补救。

  4、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必须是单一的、确定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如不得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交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不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也不是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因此该协议管辖依法无效。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