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远洋公司实际交付长城公司的房屋面积超过了合同中暂测面积的26.6%,故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实际面积超过暂测面积5%后如何具体追究违约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十四条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规定,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但长城公司在与远洋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已经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5%时,应按照合同房屋售价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该约定。故本案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5%作为追究远洋公司违约责任的起点,即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5%(不含5%)之内部分的房款,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售价予以返还,而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在5%之外的房款,应按照《解释》的规定,由远洋公司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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