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赠与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0-10

一、           基 本 案 情

 

原告在本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一栋二层土木结构房屋,原告属农业户口。2003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土地赠与协议书》、《赠与书》。并经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其座落于本村的一半宅基地使用面积120平方米及宅基地上的旧房屋赠与被告,同意被告在所赠与的房屋土地范围内拆旧建新。同年10月原告分别填写《拆旧建新个人建房申请表》、《城镇个人建造私有住宅申请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拆旧建新。后被告将整栋房子拆除并筹资动工建新房,按约定原告获得了三间门市房、三套住房,被告占有二间门市房和三套住房。现原告对被告所占有的二间门市房、三套住房归属提出异议而诉诸法院。

 

 

二、  案 件 处 理 结 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基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取得房产。

 

三、  律 师 评 析

  

原告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与被告投资的行为符合联建合同一方出资,一方出地,房屋建成后,按投资比例分配房屋,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特征。原告与被告的所签的协议,名为赠与协议,实为联建合同。故被告基于联建合同的约定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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