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 本 案 情
2003年3月5日,原告费XX与被告陈XX签订了名称为《借款协议》的协议书,内容为:陈XX向费XX借人民币15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盈利,利润平分。上述款项到位后,陈XX即准备房地产开发工作。2003年4月20日,费XX要求陈XX还款150万元。由于陈XX资金紧张,仅还款10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费Xx人民币50万元。至2005年12月底,陈Xx又陆续还款40万元。2006年2月5日,费XX要求陈XX还剩余的10万元,因陈XX无力还款,在费Xx的要求下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费XX人民币10万元,利润20万元。2006年11月15日,费XX凭此欠条将陈XX诉至法院,要求陈Xx还款10万元,并给付合伙所得利润20万元。
二、 代 理 关 系
马玉强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代理其出庭参与诉讼。
代理律师:马玉强
三、 律师代理意见
马玉强律师经过调查,向法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原被告间是借贷法律关系,不是合伙法律关系。原被告间借款协议虽约定“利润平分”,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原被告间不存在构成合伙关系的要件,即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要件;2、原被告间借款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不应给付利息。
四、 案 件 处 理 结果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原告自觉合伙关系不能成立,主动向被告提出和解意向。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给付利息5万元。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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