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债务或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6-03-15

离婚时夫妻债务或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

夫妻间债权债务关系一直是个比较突出且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根据债务形成的不同时间,在离婚时,对于债务的处理则分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唱,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基本的处理原则。

二、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形成债务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一方婚前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人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此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却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自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19条第3项的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然。此时的举证责任在夫或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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