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遗嘱律师见证书及遗嘱
发布时间:2015-03-10
(200—)——律见字第---号
————律师事务所接受高××(身份证号:××××)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就其订立《遗嘱》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
兹证:
1、高××(身份证号:××××)自愿于2008年6月10日在——市——区——公寓——室————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遗嘱》一份,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高××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3、现场代书人王××在该《遗嘱》上的签字是真实的。
————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签字)
200--年--月--日
遗 嘱
立遗嘱人: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区×小区×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83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于我握笔困难,由我口述,王某代我书写本遗嘱,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进行见证。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市——区××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高某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由我儿子高某和我现在的妻子刘某共同继承。
3、我指定——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5、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高××(签字)
代书人:王某(签字)
时 间:——年——月——日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 师:崔波
手 机:13738778655 (首选联系方式)
电 话:0577-56891983 传真:0577-88319477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98号新益大厦A幢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