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离婚 母亲起诉索要借给儿子的购房款
发布时间:2014-02-16

儿子儿媳离婚 母亲起诉索要借给儿子的购房款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买房,万一小两口离婚,另一方会不会分走这笔钱?这钱是赠与还是借款?

上周五我们曾报道过一个案子,一对宁波小夫妻结婚时,女方父母拿出150万元为小两口买房,让小两口写下借据,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女方父母拿出借据将小两口告上法庭。

最近,杭州一位母亲也遇上类似的事,把儿子和前任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归还30万元买房首付款。而萧山一位母亲想帮儿子还房贷,却担心儿子儿媳万一离婚,这钱会不会被儿媳分走一半。

案例一

婚后母亲拿30万元付首付 离婚后母亲想要回这笔钱

杭州人林先生和李女士,40多岁,在19973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住哪儿成了大问题,两人想要自己过小日子都不愿与各自父母同住,两人看中一套房子,虽然面积不大,但好歹也是自己的家,为了付首付,林先生向母亲拿了30万元。

买了房,夫妻俩过起了小日子,可这之后面对柴米油盐和房贷压力,两人的感情却越来越差,去年,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了婚。

离婚后两人将房子卖了,各拿一半钱分道扬镳。可事情还没完,离婚后不久,李女士接到法院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来告她的是林先生的母亲,也就是前任婆婆,而前夫也和她一同成被告。

李女士找到林先生后才知道,原来当初两人买房的30万首付是林先生向母亲借的,林先生还出具了借款协议。

“当初我对此事毫不知情。”李小姐认为,借款协议是林先生单方出具的,所以前任婆婆出的这30万元应该属于赠与,自己当然也没有还款的义务。

林先生母亲坚持,30万元是作为借款给小两口的,房产证上也是林先生与李女士两人的名字,所以这笔借款是两人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义务偿还。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案例二

母亲想帮儿子还清房贷 担心小两口离婚分财产

萧山的许阿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

许阿姨说,儿子与儿媳结婚前,买了萧山一套130平米的房子,当时的首付和之后的贷款都是她和儿子在承担。2012年,儿子结婚,儿媳婚后也有帮忙还一些贷款。

可随着孙子的出生,儿子和儿媳的关系日益恶化,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儿子还几次提出离婚,都被许阿姨劝了回去,吵吵闹闹,小两口的婚姻总算维持了下来。

看着儿子还贷,许阿姨很心疼,打算一次性拿出30万元帮儿子还贷款,可许阿姨有所顾虑,儿媳一直吵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万一儿子儿媳日后离婚了,那这30万元是不是会被儿媳拿去一半?许阿姨也想过让儿子写张借条,可又怕伤了儿子的自尊心。

律师说法:父母出资买房保权益 可让小两口写下借据

对于这两起案例,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的孙嘉伟律师作了分析。

孙律师认为,法无禁止即可行,法无规定不为罪,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子女与父母之间不能存在借贷关系,故子女向父母借款是法律允许的。

现儿子向母亲出具了借款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母亲与儿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借款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全可以认定母亲与儿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是合法有效的。儿子向母亲借的该笔款项也是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所以即便李女士称自己并不知晓借款一事,这30万元也理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李女士有责任承担。

但是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又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若李女士真的完全不知晓借款一事,林先生母亲出的这30万元就可能被视作赠与,而非借款。但是具体结果如何还是要看法官如何裁量。

孙律师介绍,就现实情况看,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是以赠与为惯例,借贷为个例的,若父母想要明确表明是借款给双方买房而非赠与的,在借条中就应当由夫妻两人共同签字确认借款事实最为稳妥,这样双方就不存在婚姻法中所说的赠与,可以明确为借贷关系。

对于许阿姨的困惑,孙律师建议,从法律角度说,许阿姨最好让儿子与儿媳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借款的事实。即使以后儿子与儿媳离婚,许阿姨也能凭借条要求二人归还借款,这样既能帮助自己也保障儿子的权益。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

婚后,父母一方作为买房出资人,都会担心万一子女离婚导致财产流失。

孙律师表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就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婚姻法中“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

在实际生活中,要分“首付”和“全额付清”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首付买房或婚后帮忙还贷。

孙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出资,是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关键要看父母是否明确。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一人,即便房子只有子女一人的名字,也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若父母明确说明是给子女一人所买,即便房子写有双方名字,也视作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关于“明确”,孙律师表示,有很多方法,可以立下字据(需其他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方有效),也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种情况:婚后,父母出资全额付清房款。

孙律师认为,这就是“婚姻法解释三”中描述的情况,父母全额付清房款,且房产证上只有子女一方的名字,那么即便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小夫妻双方还是子女一方,这都自动视作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也就是视作该房产为子女个人的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证上是小夫妻两个人的名字,父母没有明确表示那就是对双方的赠与。

结婚前开始还贷的房子

离婚后如何分配?

许阿姨儿子婚前已经开始还贷,儿媳仅在婚后参与还贷,若日后离婚怎么分?

孙律师表示,理论上来说,许阿姨的儿子可以主张房屋首付款为其支付,后母亲又借款给夫妻二人归还房贷,基于以上两点男方可以要求法院对于该房屋分割时,多分给男方;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男方主张首付款为其支付的事实较难举证,能否多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也就是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该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银行是在审查这一方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因此这一方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所以离婚后就应由这一方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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