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保证书的效力及解释
发布时间:2013-11-10

夫妻保证书的效力及解释

 问题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嗜赌,伪造配偶签名转移房屋变现,用以赌博,这种情况下转移房屋的法律效力?

 1、评价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问法律行为的动机。因为动机过于主观和个人化,因此,夫妻一方转移房屋变现的动机是为了变现作为赌资,还是别的什么,不影响转移房屋的法律效力。除非买主系卖主的赌债对象,以房屋抵赌债,则可能因违反社会善良风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即便如此,由于赌债非债,一方获得其利益虽为不当得利,但该给付系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且该不法原因非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依照不当得利的法理,给付人亦无权要求领受人返还。

 

2、此种行为实际上涉及到的是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规定。关键并不在于被伪造签名的配偶知不知情。而在于受让人受让时是否善意,是否以合理价格转让,是否已经完成产权登记。一般应以此三个构成要求衡量转让行为的效力。为保障交易安全,无权处分优先保护的是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而非权利人的利益,当然有以上几个条件需要满足。

3、当然,原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就无权处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问题二、一方多次写保证书保证不再赌博,如再赌博则房子归配偶所有的效力。后又却是多次参赌。

    1、关于此类保证书的效力,目前未见有通说。

    2、有案例如下: 

保证书的效力

我若再犯错,全部家产归你”_法院肯定了这句话的效力不检点的丈夫曾向妻子立下了这样一份保证书:如果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丈夫就"放弃家产"。然而,丈夫依旧沾花拈草,愤慨不己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并要求占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引出了一个话题--

该夫妻间的保证书是否有效?

(郑春笋 杨敏)

花心丈夫信誓旦旦

现年42岁的女士路某和43岁的男士汪某都在铁路运输单位工作,19879月结婚,感情一度甚好,特别在第三年生育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后,两人相敬如宾,小日子过得和和美美。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汪某变得不安分起来了,经常夜不归宿。

20035月的一天,妻子路某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位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更让路女士不能容忍的是,在她回娘家照顾年老病重的母亲期间,丈夫汪某竟把外来女子领回家公开非法同居,终于有一天被路女士回家逮了个正着,丈夫这才不得不交代了实情:原来他已经在外包养该女子近两年了。

老公的背叛激起了妻子离婚的念头!20031029,路女士一怒之下,到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官司。审理过程中,男方汪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庭承认了自己有过错。为了表白自己痛改前非的决心,汪某还当着法官和路女士及其家人的面,亲笔出具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路某合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路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并且一式两份,分别交给了法官和路女士。考虑老公确有悔过的表现,路女士便原谅了他的过错,法院调解合好结案。

铁肠妻子要求履约

然而,善良妻子的谅解并没有换来花心老公的真诚悔过。就在法院将他们夫妻调解合好后的不足一月,即2004114,汪某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

丈夫难改的劣习换来的只能是妻子铁心离婚!2004624,路女士再次诉至人民法院。她在诉状中说:"被告汪某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女方因此精神上受到了严厉打击,男方应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她提出要求判决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并以男方汪某出具的保证书为依据,请求按此约定分割共同财产。

一审认为显失公平

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各一台,存款8.3万元,住房一处。男方汪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与女方离婚,但要求必须对存款和房屋等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已满10岁的婚生儿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

对男方汪某出具的带有财产约定性质的保证书之法律效力,德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男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存在过错,其不良行为给女方及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若,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故离婚时女方适当多分得财产是有其法律依据和道德要求的。但是,男方所写的保证书完全剥夺了男方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若以此分割共同财产,必然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该保证书显失公平,本院不予认定。

对女方索要5千元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德城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该赔偿金应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本法院应予支持。

20041022,德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双方离婚;(二)婚生子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三)住房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给付男方金钱补偿2万元;(四)夫妻共同存款8.3万元中的5.8万元归女方,余款应给付男方;(五)空调器归女方,其它家俱归男方;(六)男方给付女方损害赔偿金5千元。

终审判定保证效力

一审判决后,路女士不服,以该判决没有认定保证书的效力为由,提起上诉。

路女士在法庭上辩称说:"保证书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法官主持下书写的,是男方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法院应认定这份保证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保证书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汪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汪某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审法院认为保证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且男方有固定工作,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生活来源,原审法院认定保证书无法律效力是不正确的。

据此,200558,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宣判中,对原审判决的第(三)、(四)项予以撤销,改判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对原审判决中的其他事项予以维持。至此,该案被打上了休止符。

3、尽管无法理通说以指导,但事实上发生的纠纷之解决,仍应以现有法律为讨论起点并为终点,并剥离无法律价值之事实。

1)且不论效力如何,先讨论其行为的性质,该行为系单独行为,抑或契约行为。尽管仅就该保证书似系一方对另一方的单独意思表示,无对方之签名,但该保证书由对方持有,且该保证书正是双方龃龉之产物,似认定为契约行为较为合理。因此应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该保证书的效力。

2)如系契约行为,该契约系合同法中的何种有名契约?或为无名契约。分析契约的性质应以法律有规定之有名契约为优先,只有合同法无规定的才解释为无名契约并适用合同法总则及类推适用类似之有名契约。否则违反特殊到一般的法律原则。该保证书的主要内容为转让财产,转让财产的合同主要有买卖,互易及赠与,其他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一般参照买卖合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一般参照赠与合同。该保证书的主要特点是无偿转让财产,因此解释为赠与合同似较合理。

3)如认定该保证书为赠与合同,其承诺不赌博,赌博则转让财产的行为性质应如何找到其法律上的位置,认为这种行为系一种条件,系附条件的赠与,似较为合理。按照我国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非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否则说明当事人无缔约的真实意思),即应有效,相应的如条件成就,则法律行为生效。

4)故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该保证书有效,在保证书形成后被证明再有赌博行为的,可认为条件已成就,对方有权要求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其名下。

5)按赠与合同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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