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独得祖屋惹官司 法院称手写遗嘱有效得服从
发布时间:2012-12-13

老大独得祖屋惹官司 法院称手写遗嘱有效得服从

1989年手写的“分居立约”上标明父母的祖屋由长子继承,父亲去世后,长子征得母亲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拆迁事宜。4个弟弟中有3个称“分居立约”是伪造的,文件上的图章也是兄长伪造的。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该“分居立约”为父亲手写,孩子眼中的分家协议实质上是老人的自书遗嘱。

  祖屋拆迁长子独得  几个弟弟表示反对

  年近七旬的黄甲是家中的长子,其下有黄乙、黄丙、黄丁、黄戊4个弟弟和两个姐妹。因继承父母的祖屋受弟弟阻拦,黄甲将4个弟弟告上法庭。

  黄甲在起诉状中称,1989年,父亲黄强和母亲林娇为安排后事,由父亲黄强亲笔书写下《黄甲五兄弟分居立约》(文中简称“分居立约”)。

  根据该立约,位于新店镇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归两老使用一世。二老去世后,归长子黄甲所有。此后,二老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

  2004年,黄强去世,母亲随黄甲居住。2007年初,黄强分得的祖房遇政府征地拆迁,母亲林娇自愿将本应在其去世后,才可归原告所有的祖房提前给了长子,交其办理拆迁相关事宜。

  黄甲称,4个弟弟中除黄乙外,其余3个一直阻挠,致使其无法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黄甲遂将4个弟弟告上法庭,请法院确认原属父亲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其所有。

  是长兄伪造证据    还是弟弟反悔?

  对黄甲的起诉,弟弟黄乙称黄甲所说属实。签订“分居立约”时,除其本人因不满小弟未分得住房不盖章确认外,其余兄弟均在立约上盖章确认,其尊重父母的意思,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黄丙、黄丁表示,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约”是伪造的。五兄弟从没有达成过所谓的“分居立约”,且该“分居立约”内容不合法。在他们看来,既然是五兄弟分家,自然要分五兄弟共有的祖遗财产,但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约”中,仅大哥分得祖遗房屋。

  他们认为黄甲主张的祖遗房屋,实为原、被告五兄弟及另两同胞姐妹和母亲共有的财产,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甲最小的弟弟黄戊称,他从没有参与过父母主持下的、兄弟之间的分家析产,大哥提供的“分居立约”系原告在收拾父亲遗物时“找”到的,“分居立约”是否是父亲的笔迹不能肯定。

  法院;看似集体分家 实为父亲留遗嘱

  经审理晋安区本院认为,“分居立约”全文系一人笔迹显而易见,针对“分居立约”是谁写的,黄强的妻子林娇认可系丈夫书写,被告黄乙也加以认可。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黄强留存在村委会的一份书面报告,并表示愿意接受笔迹鉴定。但诸被告未提供笔记样本、也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故法院认定“分居立约”为原、被告父亲黄强亲笔书写。

  根据以上认定,法院认为诉争祖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父亲黄强名下,应认定祖房为黄强夫妇共有财产。“分居立约”中黄强表面上是分家活动的公证人,实际上是自书了他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意见。由于他对祖房的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夫妇之外他人的财产权益,现黄强已死亡,其对财产的处分意见应视为其遗嘱。

  诉争房惟一共有人林娇对“分居立约”不持异议,同时其愿将本人拥有份额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可得以支持。故确认诉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合法建筑物使用权归大哥黄甲所有。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律师在线咨询,免费咨询,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侵权侵占,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法律顾问,诚信律师,房产律师,温州资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