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闹离婚 夫妻离婚析产生纠纷
发布时间:2012-02-16
家庭琐事闹离婚夫妻离婚析产生纠纷
2008年3月,家住丰台的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和丈夫王先生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在王先生去世父亲名下的房产权属发生纠纷。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补给张女士房屋折价款两万元。
 
    张女士和王先生1986年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3月,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王先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原属王先生父亲的四间房产权属发生纠纷。
 
    经查,争议房屋原系王先生家的祖业产。1985年,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王先生的父亲所有。1996年6月,王先生的父亲死亡。王先生的母亲和祖父母均先于王先生的父亲死亡,且王先生的三个兄弟姐妹均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
 
    开庭审理过程中,张女士认为该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未经登记,自己未取得产权,该房产系王先生原家庭成员共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结合。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我国对不动产物权虽然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取得不动产的物权。因此,涉案房产虽未经登记,但并不妨碍法院通过审查后确定其物权。首先,该房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王先生之父的财产,在王先生父亲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他三名继承人已经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故此房已由王先生继承。《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虽然王先生未办理该房的登记,但其已取得该房产的物权。《抚养'>抚养》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据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和王先生离婚,涉案四间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是由王先生给付张女士折价款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