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未告知无性行为能力婚姻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2-01-11
婚前未告知无性行为能力婚姻效力如何?
某甲(男)25岁,与某乙(女)23岁,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未同房。某乙追问某甲,某甲告知其有性功能障碍,现无性行为能力。某乙一怒之下诉之法院,要求撤消该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50年婚姻法规定了无性行为能力者禁止结婚,但是80年婚姻法取消了该规定,因此某甲与某乙之间的结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行为有效。因此法律也未规定该种情形是可撤消婚姻,因此只能按离婚处理。
 
该案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在婚姻缔结过程中,一方在结婚中隐瞒了与婚姻密切相关的因素,导致另一方因此而与其成婚,该婚姻的效力如何?我们认为,某甲在缔结婚姻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信息,导致他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与其成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欺诈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但是婚姻法属于特别法,我国婚姻法仅规定胁迫所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未涉及因欺诈而成的婚姻。我们认为,根据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并参照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应当在婚姻法中规定为可撤销婚姻。但是对于财产多少,学历高低及其他方面的欺诈一般不可以撤销,以防止某些人通过婚姻无效达到一些非法目的,如逃避债务等。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