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未成年人犯罪 禁止令
裁判要点
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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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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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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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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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申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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