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病故银行留存款 弟持公证能否提取
发布时间:2011-07-19

哥病故银行留存款 弟持公证能否提取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存款合同纠纷案:哥病故,弟凭公证书向银行请求支付存款和利息,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院。

家住头铺镇的樊老汉哥哥201053因病在蚌埠去世,生前曾在一银行处存款43000元。2010518,樊老汉为继承该笔遗产申请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处进行调查证实确有存款43000元,出具了公证书。为此,樊老汉持公证书向被银行请求支付该笔存款及利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走进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4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银行听说成了被告感觉很委屈,辩称拒绝支付是因为很多原因。一是行业规定:银行虽对公证书确认的事实无异议,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凭存折、存单存取款,原告方没有提供存折、存单,故被告无法支付。二是存款是否为遗产不能确定:公证书上虽然指明了樊老汉哥哥身前遗留存款43000元,但没有界定为遗产,公证书达不到让被告支付的目的。三是有同居女友持身份证和存单要取款:樊老汉哥哥身前除了与原告同住一处外,也外出打工,生活方式原告也无从掌握,他去世后曾有一位山西女子拿着其身份证和存单前来取款,声称他们是同居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也受法律保护。由于樊老汉哥哥是53去世的,518申请公证,由于公证书出具及时,银行及时止付山西女子的取款,但如何正确处理这笔存款让银行很为难,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给个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樊老汉哥哥在被告处存款43000元,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樊老汉哥哥无配偶和子女,其父母和妹妹也早已去世,原告是其惟一合法继承人,该笔遗产应由原告继承。被告抗辩取款应凭存折、存单支取,那指的是在正常情况下,本案虽然原告无存单,但该笔存款确实在被告处,原告为合理支取该笔存款,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到公证处对该笔遗产进行公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43000元存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方提出的同居女友的问题,由于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对此加以佐证,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银行应支付给原告樊老汉存款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也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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