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引发儿女争房诉讼
发布时间:2011-07-15

父亲遗嘱引发儿女争房诉讼

遗嘱中,陈某私自处分了家庭共有财产,结果儿女间为房产起纷争。昨天,靖江法院判决:遗嘱中有关房产的处分部分无效。
   
家住靖江的陈某,育有大华、二毛、小明3个儿子及女儿燕子。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大华、燕子去外地工作后,每月都给家中寄点钱,陈某逢人就夸两个孩子有出息又孝顺。二毛、小明则一直与陈某住在一块。19818月,陈某补发了一笔工资后,在老宅基地上建造了3间七架梁瓦屋。建房期间,二毛和小明主动将自己的部分工资交给父亲,还帮着联系工人、购买材料。房子建好后,二毛、小明和父母一起住进了新房。
   
一年后,二毛找到了“意中人”,就将新建房屋的东首一间用作结婚新房。1984年,小明也步入婚姻殿堂,用了新建房屋西首的一间当新房。当时,陈某夫妇在一家公司当门卫并居住在该公司,家中的“堂屋”便由两个儿子合用。198512月,乡政府向二毛、小明分别颁发了《村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之后,小明另建两间楼房居住。
    2000年3月1,陈某在妻子去世4
年后立下一份遗嘱,将1981年所建房屋西首的一间半赠给大华,东首的一间半赠给燕子,并明确宅基地随屋分割。同年11月,陈某凭遗嘱为大华、燕子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一个月后陈某去世。
   
纷争由遗嘱而起。小明认为,建房时自己有份参与,又在房中居住多年,父亲遗嘱竟然私自将房子赠与兄妹,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他将兄妹告上法庭。
   
大华和燕子则认为,房子是他们按父亲所立遗嘱继承的,且已办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此房他们有所有权。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为小明及其父母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小明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陈某在自立的遗嘱中,将理应为家庭成员共有的房产遗赠给大华和燕子,侵犯了小明等共有人的权利。
   
法院判决遗嘱中有关该房屋的处分部分无效。
相关链接: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财产。其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