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母子同住 为争房产对簿公堂
父亲去世留下一处房产,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因对房产所有权产生争议,母亲史某将儿子小许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此处房产。
史某诉称,1980年,父亲
小许辨称,购买此处房产的资金全部是其出资的,而且其也无其他住所,故不同意史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许为购买此处房产出资8200元,但并不能作为取得楼房所有权的依据,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许先生亡故后,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归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儿子继承,故将此处房产判给史某所有,但史某付给儿子小许房屋折价款56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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