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留房产 子女继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1-05-25

父母去世留房产 子女继承起纠纷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小妹诉大哥、二哥的房屋继承纠纷案,判决小妹依法继承父母遗留两套房屋30%的份额。

退休夫妻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南昌市朝阳州房屋一栋,父亲得该房中间一套,上下两层。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 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两老百年后,后事费用两兄弟分担。”之后,老大、老二使用该房。1989年该房拆迁,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2002年,经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父亲去世,小妹起诉到法院,请求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份额。

法庭上小妹诉称: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哥辩称,父母遗留了两套房屋,本人与大哥达成了协议,二哥在诉争房屋的份额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老大的份额赠与给本人。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抚养'>抚养》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我国《抚养'>抚养》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财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原告父亲生前领取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证,拥有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父亲去逝后,生前未立遗嘱,这两套房屋作为遗产,依法应有老大、老二及作为妹妹的原告共同继承,父母生前一直随老大、老二生活,对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最终老大、老二继承的份额稍多于原告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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