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在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合同有效。
于友和江丽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3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于友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江丽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江丽想了个向于友借钱炒股的办法。
2003年,由于江丽和于友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江丽感到二人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于友也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江丽将于友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对35万元借款性质的认定和各自名下的股票该如何分割上。于友主张江丽应按合同约定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江丽则主张借款和股票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劈。
哈中院认为,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丽向于友借款35万元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5万元应属于友个人财产。江丽主张应分劈各自名下股票,因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独立炒股,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其主张的理由不成立。判决:江丽给付于友35万元人民币;个人名下的股票归各自所有;二人的女儿由江丽抚养,于友每月给付抚育费280元。
编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于友和江丽在炒股之前,双方已明确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经济独立,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关于35万借款,二人有明确的借款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江丽借款35万元用于炒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因此这笔款项应属于友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