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在婚内保护自己的财产
发布时间:2011-05-23

夫妻如何在婚内保护自己的财产

随着社会观念的日渐开放和物质生活的快速丰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趋直线上升的态势。离婚时,假若夫妻共同财产较多,财产又基本上只掌握在夫妻一方手中,掌握财产一方往往出于私利,会选择在离婚前偷偷地转移共同财产,以达到私占财产,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目的。以下我们谈到的就是如何去化解这种危险的状况,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

原告小姐与被告先生20067月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2月在天津南开区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小姐就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好景不长,转眼到了2009年初,小姐发现先生经常以加班为借口通宵不归,对手机短信也是遮遮掩掩。经过小姐的细心观察,发生先生与他公司的同事小姐关系暧昧。为了可爱的儿子和这个完整的家,小姐几次找先生谈心,希望其回心转意,重新回归家庭。先生非但不听,还变本加厉地想将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先生一人名下的一套面积为150平方住房转卖给第三人。该套住房的市值为200万人民币,其与第三人欲签订的合同价为100万元人民币,与市值相关100万。除了上述住房外,登记在先生名下还有一套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婚后还清余款并取得产权证的单位房改房。这个家庭的主要财产几乎全掌握在先生一人手中。

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先生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并过户,使夫妻共同财产蒙受严重损失,小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先生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共有权人一栏中,使其无法单方处分房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为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为该房屋的性质为房改房,其本身就带一定国家政策的属性。况且男方在婚前已签定了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应认为取得了事实上的物权,婚后下发房产证只是房管局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已。对于另外那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法院则认为,该套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双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性质上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定,房改房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购买的150平方米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套房屋是向银行按揭购买的,原告所拥有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故原告提出的添加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只能通过还清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的方式,方能添加共有权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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