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因病猝死,判决雇主适当补偿
发布时间:2011-05-11

雇员因病猝死

20099月初,李冰(化名)雇用王刚(化名)到工地做瓦工。一到工地,王刚便开始在工地的临建房内搭床铺,在搭床铺的过程中,王刚感觉身体不适,李冰将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王刚死亡。

王刚的家属多次与李冰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冰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将近2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雇主李冰辩称,王刚不是因为给他干活死亡的,而是他自己有病造成的,故不同意王刚家属的诉讼请求。

近日,房山法院审结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雇主适当补偿雇员家属5000元。

法官析案

房山法院许静然:李冰与王刚是雇佣关系,但王刚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猝死,李冰并未对王刚构成侵权,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鉴于王刚是在李冰雇用时死亡,李冰应对王刚家属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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