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擅自处理房产的避免及处理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1-04-25

单方擅自处理房产的避免及处理之案例一

2000年,王某与高某系同事,单位分配给高某一处小双室住房,此房已参加房改但产权证还未下发。2000年年初,王某与高某约定:房价11万元,20011031前办理完更名过户手续,王某承担一切费用。协议签订后,王某先付了10.9万元并与200088进住,余款1000元待过户。20054月,房产证下来,房屋名仍为高某。王某得知,要求高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高某却反悔了,不同意更名,也不要王某钱的1000元房款。

于是,王某将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诉讼中,高某已经离异的妻子厉某也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认为高某出卖房屋是未经其同意,高某出卖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产,他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方有权出卖时买卖协议有效,因此高某与王某间的住房买卖合法有效,一审判决高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判决后,高某和厉某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做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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