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要件 孙女要求继承房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1-04-24

代书遗嘱不符法定形式要件 孙女要求继承房产被驳

为继承房产,小青持代书遗嘱将爷爷的后老伴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先生与前妻女士婚后未生育子女,后收养小青为孙女,并共同生活。199810月,先生与女士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5月,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女士所有,以照顾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女士”。先生签字,捺手印。同年7月,先生、女士共同到区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产权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女士名下。同年8月,区建设委员会为女士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王先生死亡。

后小青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77月,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先生、先生为证。女士在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将房产由自己继承。女士以小青提供的遗嘱无效,且其不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小青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小青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女士,并与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女士名下,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小青所述先生于2007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先生所立遗嘱,且先生在2007725女士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无论是继承人的地位,还是遗嘱的继承,小青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讼请求,都无法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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