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发布时间:2011-04-17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李某于19865月运送货物时,在上海某道口与火车相撞,致李某死亡,三轮摩托车损毁。这次事故应有李某负责。李某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收益人为其妻子张某。李某父母与张某因保险公司支付的车损险保险金3500元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000元的处理发生冲突,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法院处理的结果是确定车损险保险金3500元系死者李某的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5000元因指定了受益人为张某,所以该钱款系张某的个人财产,不是死者李某的遗产,所以其父母要求继承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人民法院1988324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被列人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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