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将房产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胡小姐法庭上诉称,去年初,她与丈夫夏丹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决定离婚。协商离婚细节时,俩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胡小姐决定通过起诉离婚。胡小姐表示,她和丈夫离婚争议的焦点是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这套房子是2008年他们婚后共同购买,当时因为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丈夫就此认为此房是他的个人财产,不愿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日前,
无奈之下,
丈夫称房产是个人的
“这是我名下的房子,我想送谁就送谁。”被妻子二度告上法庭,丈夫夏丹颇不以为然。他称,房屋是自己一人出钱购买,产权理应归个人所有,与妻子
“房子现在已经送给我了,就是我的财产,谁也拿不去。”本案第二被告赵本在法庭审理时表示,他与夏丹一起做生意时,多次为夏丹介绍业务,提供周转资金。出于感谢,夏丹把房子送给自己也并不过分。且房产现已过户,已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可能再让
法院:房子为共同所有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
最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决夏丹转让房产给赵本的行为无效,该房屋产权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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