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将房产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4-02

离婚时丈夫将房产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胡小姐法庭上诉称,去年初,她与丈夫夏丹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双方决定离婚。协商离婚细节时,俩人因财产分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胡小姐决定通过起诉离婚。胡小姐表示,她和丈夫离婚争议的焦点是一套位于城南的房子,这套房子是2008年他们婚后共同购买,当时因为考虑到丈夫出钱较多,产权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丈夫就此认为此房是他的个人财产,不愿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日前,小姐到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小姐突然发现原本在丈夫名下的房产竟然转到了丈夫好友赵本的名下,而房产转让时间就在她起诉离婚后不久。眼看着自己的房子落到了别人名下,小姐急了。为了要回属于夫妻俩的房子,小姐暂时放下离婚案,全心调查丈夫房产转让内幕。

小姐找到丈夫的好友赵本了解情况时,赵本称,房子是夏丹自愿送给他的,现在房产已经过户。

无奈之下,小姐只能将丈夫夏丹和其好友赵本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丈夫夏丹送房产给赵本的行为无效,房屋产权恢复原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

丈夫称房产是个人的

“这是我名下的房子,我想送谁就送谁。”被妻子二度告上法庭,丈夫夏丹颇不以为然。他称,房屋是自己一人出钱购买,产权理应归个人所有,与妻子小姐无关。赵本是自己的生意伙伴,平时对自己关照很多,出于感激,所以才把房子送给了他。

“房子现在已经送给我了,就是我的财产,谁也拿不去。”本案第二被告赵本在法庭审理时表示,他与夏丹一起做生意时,多次为夏丹介绍业务,提供周转资金。出于感谢,夏丹把房子送给自己也并不过分。且房产现已过户,已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可能再让小姐和夏丹离婚分割

法院:房子为共同所有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小姐与丈夫夏丹争议的房子产权取得时间在2008年,当时,正是小姐与夏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丈夫夏丹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房产仍应该属于夫妻俩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判决夏丹转让房产给赵本的行为无效,该房屋产权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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