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0-11-29

当事人诉请离婚,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如何处理?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告之婚姻关系无效之事实,当事人变更离婚诉请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的地位在婚姻无效判决中,仍可表述为原、被告。

对当事人仍坚持诉请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婚姻无效判决书和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关于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离婚诉请;2、婚姻关系无效,当事人地位可仍为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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