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发布时间:2010-11-26

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答: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的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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