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0-11-25

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

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介绍,自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理解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有些人认为这条规定可以适用控告第三者,或把配偶和第三者一起作为被告。根据立法本意,这些理解都不是正确的。

 

欢迎访问温州大律师网 http://www.kungfulawyer.com

 

法律咨询:13738778655(崔律师)

 

关键词:温州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免费咨询,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温州法律顾问, 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公司治理及合规法律咨询)企业并购及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投资基金组建、民间资本融资、及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制上市及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IPO)全程法律服务,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诚信律师,温州资深律师。智者当借律而行,蓄势而发,精准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