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廉与何京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4-05

张俊廉与何京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房屋认购权转让如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夫妻一方卖房后反悔以另一方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评选理由:本案涉及房屋认购权转让的效力,以及以夫妻另一方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要求确认卖方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本案审理中的亮点是:准确定性了转让标的物为单位团购房的认购资格,并确认了此转让合同的效力,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思想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夫妻以一方不知情为由反悔的情形,明确指出需由其负举证责任,树立了一条解决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对于解决此类纠纷有积极的意义。
(中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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